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西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项目(以下称“科技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项目的申报、审查、组织实施和验收管理。
第三条 科技项目包括科技示范工程、科研开发项目、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等。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节能和设计标准定额处负责统一归口管理科技项目。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的科技项目应符合我区经济建设、高质量发展和科技发展的需要,具有自主性、前瞻性、创新性且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价值。重点支持促进我区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研究项目,优先支持超低能耗建筑、减隔震建筑、清洁能源利用和垃圾污水处理领域的研究项目,扶持和培育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研究项目。
第六条 科技示范工程优先支持选用住房城乡建设重点技术推广领域和技术公告中推广的工程项目,主要来源于国家重点试点、示范工程和各地(市)挖掘、提炼的工程实践案例。项目所应用的技术为国内领先或优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机制创新、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成效,能形成亮点突出、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或有代表性的样板工程。
第七条 科研开发项目优先支持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整绿色社区建设、城镇绿色技术创新、农房宜居建设、智能建造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历史文化保护和传承、城市品质提升、施工工法、质量安全、供暖、供氧等领域技术体系,解决行业共性关键问题,促进产品技术升级,对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带动作用和推广应用前景的科技项目。
第八条 申报科技项目的单位应是在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和组织协调能力,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 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类项目、科研开发项目和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单位,应按照相关通知和申报要求,客观准确地填写相应的申报内容,连同相关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
第十条 科学示范工程项目一般应由建设或开发单位申报,或由建设、开发、施工总承包、施工、设计、示范技术的技术依托单位等联合申报,也可经建设或开发单位同意后,由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等联合或其中一家单位申报。
第十一条 科学示范工程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先履行工程建设立项审批程序,具备工程建设条件后再申请科技示范项目。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应符合《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文件要求。
第十三条 鼓励实行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跨地区跨行业的方式联合申报。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科技项目时,应事先以文字形式约定各方对科技成果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申报科技项目的单位,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报单位要提前谋划,条件成熟时即可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申报材料务必在住建部或自治区科技厅要求报送时限前45个工作日完成,逾期滚入下年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所需的研究和示范经费以自筹为主。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六条 项目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推荐我区有关单位申报科技项目,并负责对科技示范工程类项目和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将审查合格的提交专家组进行审查。其主要内容是:
1.申请单位是否具备申请项目要求的相应条件;
2.申报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备。
第十七条 专家审查的主要内容
1.申报项目内容具体、充实;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明确;研究技术路线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预期成果提供形式具体。
2.科技示范工程申报方向符合住建部申报条件要求,是否具有创新性、可操作性、实用性和推广价值;项目实施期安排是否合理,项目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是否合理。
3.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符合自治区科技厅申报要求,其主要论文和整体技术应用应当在申报日前两年内已完成。
第十八条 审查程序和方法
1.实行专家审查制。通过专家审阅申报材料的方式作出审查结论,必要时,可由申报单位到现场申述或答辩,向专家说明情况。
2.专家审查采取实名制。成立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组长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担任,专家组成员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委员会专家库中遴选。
3.专家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进行审查,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出具是否同意通过审查的结论性意见。
4、经审查通过的项目,经公示后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向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推荐。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本行业科技项目进行日常管理,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实施中的相关问题。
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住建部或自治区科技厅相关通知要求,按计划进度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计划的,应及时提出申请,明确调整的内容和时间,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并报住建部或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批准后,按调整后的计划进度实施。
第二十一条 科技示范工程项目应在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后申请项目验收,提交验收申请书、研究报告、科技成果登记表等相关验收资料。逾期一年以上未提出验收申请,并未对延期说明理由的,取消科技项目资格,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科技项目。
第二十二条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研究期限满前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验收的申请,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后报住建部,经批准后按调整后的时间办理验收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有关单位和人员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